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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學生申訴

和平高中申訴及再申訴事件申請表

{{ $t('FEZ002') }} 輔導室|

◎學生申訴再申訴: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moe.gov.tw)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資源網站: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計畫

◎申訴程序:

(一)申訴書面表格可在本網頁下載或至輔導室索取。請詳細填寫申訴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本校學生申訴承辦窗口:輔導室

(三)學生對於本校所為之管教或處置,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害其個人權益者,得於懲處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國中部學生則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四)申請須以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五)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校所為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導致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關於學生之陳情、建議、檢舉及其他方式表示之意見,不適用本申訴辦法。

◎網站資源:教育部國教署學生事務資訊網 (學生申訴再申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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