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1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0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認定須檢附111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2.檢附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1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2-21|
{{ $t('FEZ005') }}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