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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2

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

{{ $t('FEZ002') }} 特教組|

*注意事項:依據110年11月5日北市教特字第1103099986號函修正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重要變革:

1.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通過鑑輔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

2.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3.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4.本學期通過英文免修學生下學年度如欲續申請免修需先通過資優資格鑑定。

5.本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修訂版請參閱附件。

6.表格填寫問題請洽特教組。

*申請時間:依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本學期於9月12日(五)16:00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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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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