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教組|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 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中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適用階段,請轉知適用上開升學 方式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護其權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010601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原定報考 資格略以,持有鑑定證明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 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 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修正刪 除「中等教育階段」,爰持有「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證 明者,將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報考資 格。
三、本案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 員會徐小姐,電話:03–4227151轉57150。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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