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市公務員赴陸規範)辦理,合先敘明。
二、因個人因素赴大陸: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依本市公務員赴陸規範應於預訂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除機關首長(/校長)須報上一級機關核定外,餘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
三、、前開赴陸申請核定後,後續作業流程如下:
四、另無論從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均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該等具限制身分者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
五、、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敘明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地 區亦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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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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