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社團活動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18803A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 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其組織章程,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 選舉罷免方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 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爰學生會會長之選舉資格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由學校學生會 透過民主參與程序於組織章程中訂定之。
四、承上,意即倘學生會組織章程訂有會長參選資格一事,應 依上開注意事項由學生會透過民主參與程序於組織章程中訂定之,不宜由學校直接律定學生會長參選資格,應由學校輔導學生循相關程序提案及研議相關修訂事宜,以維學生表意權。
五、有關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其學生會長參選資格限制,請務必確依上開注意事項訂定,並請學校廣為宣導及轉知學生會參酌運用,實現學生自治之精神。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22|
{{ $t('FEZ005') }} 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