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局人事室115年3月24日公務信箱通知辦理。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第2款規定,退休生效時須符合一定年齡,且其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達附表二(詳如附檔)所定年度指標數。另有關基本年齡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11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50歲。
(二)中華民國116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55歲。
三、本校教師倘有於近期(1至2年內)規劃退休之情形,且年滿50歲未滿55歲者,應特別留意前開規定;如擬於116年1月1日以後退休,應符合年滿55歲之規定,宜審慎評估退休時點,以維護自身權益。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24|
{{ $t('FEZ00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