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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校園公告

【退休法令宣導】本校教師倘有於近期(1至2年內)規劃退休之情形,請留意退休年齡之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局人事室115324日公務信箱通知辦理。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第2款規定,退休生效時須符合一定年齡,且其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達附表二(詳如附檔)所定年度指標數。另有關基本年齡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1151231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50

(二)中華民國11611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55

三、本校教師倘有於近期(12年內)規劃退休之情形,且年滿50歲未滿55歲者,應特別留意前開規定;如擬於11611日以後退休,應符合年滿55歲之規定,宜審慎評估退休時點,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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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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